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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刑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思明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思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659号罪犯杨思明,男,生于1968年11月25日,四川省甘洛县人,汉族,文盲。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石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思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未上诉。2014年3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杨思明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杨思明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思明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思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思明减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锡阳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谢跃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