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王冰等劳动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5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特*号。法定代表人:江武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平,该公司法务经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王冰。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与王冰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982号终局性仲裁裁决。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冰于2014年9月2日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汉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令:1.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发船舶公司)赔偿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工龄中断养老金损失9.47万元;2.交发船舶公司造成王冰医疗保险账户冻结不能报销住院费,赔偿王冰住院费损失4372.35元。江汉区仲裁委查明:王冰于2011年3月19日入职交发船舶公司,任副总工程师一职,月均工资10383元(税后)。双方于2011年3月1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2013年4月8日,王冰最后一天上班。2014年9月13日,王冰收到交发船舶公司邮寄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明上记载“该员工已于2013年3月7日向本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已于2013年4月8日与本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另查明,2011年6月起,交发船舶公司开始为王冰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4年1月。交发船舶公司一直未为王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王冰未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住院费无法报销。2014年8月5日,王冰因肺结核住院治疗,截止2014年8月8日出院,住院费合计4372.35元。该仲裁委裁决:一、交发船舶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冰支付住院费损失3060.65元(4372.35元×70%)。二、驳回王冰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交发船舶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审理事实有误,王冰请求仲裁的医疗保险账户冻结与交发船舶公司无关,交发船舶公司于2014年1月停缴王冰的社会保险时,已经提前半个月通知了王冰,且经过交发船舶公司询问社保机构,回复是“一般单位停缴社会保险后,其社会保险是自动流入个人窗口,个人可自行去缴纳,不需要单位协助办理”。仲裁委却以交发船舶公司不为王冰办理手续导致其损失,要求交发船舶公司支付是错误的。请求撤销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982号仲裁裁决书。本院认为: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982号仲裁裁决载明系终局性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本案应审查的是交发船舶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交发船舶公司主张仲裁审理事实有误,交发船舶公司于2014年1月停缴王冰的社会保险时,已经提前半月通知了王冰。本院认为,王冰于2014年4月8日之后未上班,交发船舶公司未及时为王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亦没有为王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导致王冰无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且交发船舶公司认为仲裁事实有误属于认定事实的问题,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有误,不是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的范围,因此,交发船舶公司以仲裁事实有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交发船舶公司上述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98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交发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艳平审判员 邓万杰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