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楚淑芬与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淑芬,王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1610号原告楚淑芬。被告王洪涛。原告楚淑芬诉被告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8日,被告欠原告17500元,又约定,被告将赵新宽的10200元的债务转给原告。后来被告还款10000元,赵新宽不承认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账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700元。被告辩称:17500元被告已经还过,10200元的债权是一张欠条,欠条已经交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被告运输石子向原告分别借款17500元和1万元。2011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楚淑芬一万七千五百元,1月6号还上,赵新宽1万零二百转给楚淑芬,王洪涛”,被告同时交付原告10200元的欠条一张以抵销借款1万元。2014年11月15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7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将余款7500元清偿完毕;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随后将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支付相关债权凭证,原、被告双方对此事实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原告应当向第三人主张债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楚淑芬借款七千五百元;二、驳回原告楚淑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元,原告楚淑芬负担193元,被告王洪涛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