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75元;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