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王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陈敏,住址双城市。被执行人王兴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双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敏和与王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兴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6050元,承担执行费。现本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兴军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兴军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双执字第10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兴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孙树成审判员 薛春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