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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585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学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