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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重庆施特诺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农业科学院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农业科学院,重庆施特诺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农业科学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高峰寺。法定代表人:唐洪军,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施特诺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聊园。法定代表人:伍晓洪,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农业科学院与被上诉人重庆施特诺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4)津法民初字第08092号民事判决,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向上诉人重庆市农业科学院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农业科学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