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刑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学礼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学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771号罪犯黄学礼,曾用名黄杰,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太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学礼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黄学礼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学礼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6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5年7月表扬。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学礼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学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