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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林兰与杭州墨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兰,杭州墨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179号原告:李林兰。委托代理人:吴文书,淳安县千岛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墨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德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兰诉被告杭州墨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李林兰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方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