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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连会诉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会,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朱连会,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杨洋,男,1989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会诉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连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连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