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连会诉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会,杨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朱连会,女,1975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杨洋,男,1989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会诉被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连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连会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