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法定代表人杜富洲,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蓝宝石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建尚。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5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汉星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林书 记 员 苏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