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繁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繁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飞辉,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繁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繁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以被告曾繁毅已缴清所有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以被告曾繁毅已缴清所有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安市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