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执异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执异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壮浩,林史超,方武乔,邹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执异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林壮浩,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林史超,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方武乔,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邹秦,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壮浩、林史超、方武乔与被执行人邹鑫、邹锐、东莞市力恒正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邹秦、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重信科技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壮浩、林史超、方武乔向本院提起主体变更申请,并提供了揭西县公安局京溪园派出所于2015年9月23日出具的《证明》,证明本案被执行人邹秦在深圳市福田区的户口是邹淑英,女,1949年7月11日出生。揭西县公安局京溪园派出所已按规定注销被执行人邹秦在揭西县的户口。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邹秦拥有双重户口,其另一户口名为邹淑英,女,1949年7月11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揭西县公安局京溪园派出所在核查后已按规定注销被执行人邹秦在揭西县的户口。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林壮浩、林史超、方武乔向本院申请变更邹淑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邹秦因重户,户口被公安机关注销,现其使用的户口名称为邹淑英,申请执行人林壮浩、林史超、方武乔向本院申请变更邹淑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邹淑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宁生审 判 员 黄沛春代理审判员 杨红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琼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