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韩芝琪与赵祖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芝琪,赵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保字第20号申请人:韩芝琪。被申请人:赵祖光。申请人韩芝琪以与被申请人赵祖光于200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左右共同购买了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2015年11月20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另案处理。现申请人韩芝琪认为被申请人赵祖光有转移、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祖光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赵祖光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为由,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赵祖光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申请人赵祖光名下的车牌号码为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韩芝琪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保全措施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告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未书面申请续行的,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效力即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沈贤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