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士东与钟亚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东,钟亚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1028号原告:刘士东,男。被告:钟亚太,男。原告刘士东与被告钟亚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钟亚太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信息应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的住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