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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喜莲与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喜莲,庞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徐喜莲,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居民,住太原市机车厂宿舍背圪洞社区16楼9号。被执行人庞富,男,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县城居民,住阳曲县县城东北街营林巷西一排4号。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庞富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喜莲借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共计112800元。但被执行人庞富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富的银行存款112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晋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