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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文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文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水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亮安,是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莹,是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文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0元,撤诉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开平市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炳炎代理审判员  谭玉媚人民陪审员  戴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柳瑜张淑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