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大琴与张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琴,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502号申请执行人张大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静,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张大琴与被执行人张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