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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铁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玲、魏隆基、袁新芳、亓传海等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玲、魏隆基、袁新芳、亓传海,莱芜市三星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玲、魏隆基、袁新芳、亓传海。被执行人莱芜市三星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关于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玲、魏隆基、袁新芳、亓传海、莱芜市三星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本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智勇审判员  牛 犇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祥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