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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亮毫与黄希怡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亮毫,黄希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1031-1号申请执行人周亮毫。委托代理人李盛武,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严,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黄希怡。申请执行人周亮毫与被执行人黄希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希怡向申请执行人周亮毫偿还借款本金138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周亮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60元、诉讼保全费1210元,合计4270元。执行费1970元。本案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财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的财产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是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10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明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