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威海市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怀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正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琪,女,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万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