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李翎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李翎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陶庭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慧钦,公司职员。被告李翎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诉讼代表人徐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翎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