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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常民与孙影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民,孙影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常民,职业个体,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孙影志,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民与被执行人孙影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民书面提出申请,撤回了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立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