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边美莲申请赛西亚拉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美莲,赛西亚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244号申请人边美莲,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赛西亚拉图,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申请人边美莲与被执行人赛西亚拉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2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6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4元,保全费124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还款,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2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赛西亚拉图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边美莲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双 胡 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