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许东阳与胡方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东阳,胡方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41-2号申请执行人:许东阳。被执行人:胡方学。申请执行人许东阳与被执行人胡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新昌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方学无房产、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其所有的赣MM56**号别克牌小车已被查封外,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方学所有的赣MM56**号别克牌小车虽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未能实际处理。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3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