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抚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秦某某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抚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新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辰、汪潇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借担任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辅助警察的职务便利,身着警服并佩戴公安人员标志私自驾驶摘掉牌照的“110”警用面包车来到抚顺市新抚区西五路路段,以盘查为由将车停在行至此处的被害人张某某、张某身旁,对二人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后将张某某的白色“Iphone5s”手机一部、张某的白色“步步高”牌手机一部骗走,谎称到光线良好处检查,随即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将白色“Iphone5s”手机藏匿在新抚区月牙岛附近草丛中,将白色“步步高”牌手机带回家使用。经物品估价鉴定:白色“Iphone5s”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白色“步步高”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20日18时,被告人秦某某被其所在的派出所通知回所后,向该所领导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该所等待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骗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情况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材料,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的管理规定,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表,估价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犯罪,且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得知办案机关人员即将到来后,仍在单位等候,应予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系初犯、偶犯,且骗取的财物已返回二被害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毅人民陪审员 蔡 锐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子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