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320号原告:段某某,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卫红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