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2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05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西门新村2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润甜,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宇杰。张家港市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物业公司)与秦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4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秦宇杰应支付晨光物业公司服务费4718元,违约金383元,并负担仲裁费580元。依权利人晨光物业的申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秦宇杰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指定本院执行,执行标的5681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秦宇杰系张家港市杨舍镇庆丰新村10幢806室业主,建筑面积为131.05平方米。2009年11月1日,张家港亨通广场业主委员会与晨光物业公司签订《亨通广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晨光物业公司为亨通广场提供物业服务,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管理费为住宅1.2元/平方料/月、办公及门面1.35元/平方米/月,如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按应缴费用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物业共用部分运行发生的费用应独立计量核算,按照实际消耗由业主分摊计收。截止2013年10月31日,秦宇杰共结欠服务费4718元,因未能交纳,晨光物业公司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查明,被执行人秦宇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人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681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仲裁委员会(2014)苏仲裁字第4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超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