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永泰县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强力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泰县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强力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永泰县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法定代表人程钟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韦清,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梅芳,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强力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法定代表人梅汉金。原告永泰县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强力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永泰县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强力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泰县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强力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泰县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4元,减半收取4737元,由原告永泰县鸿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晓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冰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