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特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王玉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特字第62号申请人陈鹏,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陈鹏要求宣告王玉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玉兰,女,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指定代理人王玉忠(系王玉兰哥哥),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陈鹏述称,我与被申请人王玉兰系母子关系,王玉兰2010年7月份因遭受车祸,导致语言、肢体残疾,语言不清,反映迟钝,已经无意识,生活不能自理,故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玉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陈鹏为被申请人王玉兰的法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鹏与被申请人王玉兰系母子关系,王玉兰自2010年7月份因交通事故导致其语言、肢体残疾,现王玉兰存在认知、行动、语言等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鹏提交的残疾人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成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玉兰目前的症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陈鹏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鹏系被申请人王玉兰的儿子,依法由其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玉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陈鹏为王玉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