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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克建与张淼、德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建,张淼,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486号原告赵克建,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彭传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淼,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游莉萍,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建诉被告张淼、德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赵克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克建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克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