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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都桂莲、曹炳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桂莲,曹炳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二执字第00365号被执行人都桂莲,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安乐路委**组。被执行人曹炳礼,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安乐路委**组。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都桂莲、曹炳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都桂莲、曹炳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都桂莲、曹炳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都桂莲、曹炳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华瑞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