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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14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被告罗某甲。被告罗某乙。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罗某甲、罗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良荣、雷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罗某甲、罗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2日我在租的李某桂花园田栽秧,中午12时被告陈某背着我把我栽好的稻苗拔了2分多地,5月15日下午5时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又把余下4分地的稻苗拔完了,另我用一小间砖屋调换被告陈某位于我屋当门的7分地,有7年的农业补贴共441元为被告陈某领取,现要求三被告赔偿我稻田收入损失1904元,青苗费720元,补偿我农业补贴441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刘某证言1份。证明被告罗某甲、罗某乙于2015年5月15日把原告栽在桂花园里的稻苗全部扯毁了。证据二:赵某的证言1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下午找他要求解决其与被告陈某间的纠纷时对他说,被告陈某把原告栽在桂花园的部分稻苗扯毁了。证据三:利川市汪营镇石朝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陈某于2013年5月12日将原告栽在桂花园的部分稻苗扯毁了。证据四:来源于利川市公安局汪营派出所的照片复印件4张。证明被告陈某于2013年5月12日将原告栽在桂花园的部分稻苗扯毁的情况。证据五、照片2张。证明原告所栽在桂花园的稻苗被三被告扯毁后颗粒无收。证据六、利价鉴定(2015)24号鉴定结论、鉴定收费收据及州价认复字(2015)2号复核裁定结论书各1份。证明原告被毁稻苗的收益损失经恩施州价格认证中心最终复核裁定为654元并因鉴定支付鉴定费200元。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交的刘某、赵某的证言本院进行了复核,形成了调查笔录2份和询问笔录1份,前述笔录经原告质证其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因用其家庭承包经营地调换原告宅基地一事产生纠葛,于2015年5月12日将原告李某所租李某位于桂花园处0.6亩稻田里栽的水稻秧苗扯了部分,由此引起原告与被告陈某发生抓扯,被告陈某在抓扯中受伤,被告罗某甲、罗某乙见被告陈某受伤,二人又于2015年5月15日将原告前述稻田中余存的水稻稻苗全部扯尽以此泄恨。原告因此受到的收益损失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最终复核裁定为654元,鉴定过程中原告支付了鉴定费20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被告将原告种植的稻苗人为损毁,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该损失应以鉴定数额为准,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领农业补贴441元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因稻苗被毁所受到的收益损失654元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各赔偿原告21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共850元由三被告各承担280元,原告承担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谭 托人民陪审员  刘良荣人民陪审员  雷 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