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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5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孙小明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明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570号被拘留人:孙小明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奥世博渔具有限公司、孙小明(2015)甬慈执民字第557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孙小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