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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黄光建与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建,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黄光建,居民,居民。被告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河泾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建与被告上海喜望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光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黄光建负担。审判员  李朝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