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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顾×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031号原告顾×,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被告曹×,女,1957年7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顾智敏,女,1988年4月6日出生。原告顾×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被告曹×的委托代理人顾智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诉称:我与被告于1986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1988年4月6日生育一女顾智敏。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各自父母以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且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强势,多次沟通无效,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日益加深。早些年因孩子年幼,父母多病,我多年忍让被告,希望被告能有所改变,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使双方关系逐渐冷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菊源里1栋4单元8号房屋归被告所有;集邮册30套及佳能数码相机两台归我所有;诉讼费由我负担。被告曹×辩称:原告起诉我不知情,我们结婚多年,我们之间的感情很好,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顾×与曹×自由恋爱相识,1986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1988年4月6日生育一女顾×1。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时闹矛盾。现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曹×则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顾×与曹×系自行相识恋爱,后自主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为深厚。现顾×以双方因琐事时闹矛盾为由要求离婚,曹×不同意离婚,顾×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法定的准予离婚的要件。据此,本院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顾×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本院尚需指出,顾×与曹×的结婚近三十年,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发生矛盾后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强沟通与交流。古语有云:“夫妻好合,如鼓琴瑟。”希望双方能冰释前嫌,和好如初,共同创造更加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习文代理审判员  熊俊芳代理审判员  牛瑾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