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津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友与被告张定成、赵子刚、刘兴舟、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友,张定成,赵子刚,刘兴舟,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张志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虎。被告张定成。被告赵子刚。被告刘兴舟。被告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成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娴,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友与被告张定成、赵子刚、刘兴舟、成都市新津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志友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张志友负担。审判员 杜 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朗召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