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张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其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卓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