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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015刑初159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5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户籍地址广东省阳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1日始,被告人唐某甲受雇于同案人赖某(另案处理),利用安装在车牌号为粤Y×××××小型汽车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经广州市无线电监测站鉴定,属于伪基站设备),在本市天河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等地移动发送赌博信息。同年8月11日,被告人唐某甲在本市海珠区革新路至宝业路一带发送赌博信息27654条(经统计,造成至少27000名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当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被抓获,民警在该车内查获信号发射器主机、天线、手机等设备。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发还清单,阳山县公安局七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案发现场照片及缴获的作案工具照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出具的卡号尾数为1656的交易明细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客户详单、委托书、证明,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转移登记摘要信息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海公(司)鉴(痕)字(2015)B37号痕迹检验报告,广州市无线电监测站作出的伪基站设备鉴定报告、检测报告,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唐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唐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作案工具“伪基站”主机及天线1套、手机2部、变压器1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邹世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磊程周晓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