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2430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董 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朴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