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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方伟与周晓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伟,周晓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方伟,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淼,云南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晓南,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方伟与被执行人周晓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邢仕林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