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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37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12月1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绍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以100元的价格将性保健品两瓶PRELOX(蓝迪)、两瓶“艾利达中药片”销售给高某(另案处理),高某将所购保健品在其经营的芳顺商店内销售。经鉴定,PRELOX(蓝迪)含西地那非成分检测为1.3×105mg/kg;“艾利达中药片”经鉴定为假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销售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开保健品店期间,以100元的价格将两瓶PRELOX(蓝迪)、两瓶“艾利达中药片”销售给高某(另案处理),高某将所购保健品在其经营的芳顺商店内销售。经鉴定,PRELOX(蓝迪)含西地那非成分检测为1.3×105mg/kg;“艾利达中药片”经鉴定为假药。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笔录;证人高某、张某乙的证言笔录;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诉讼中,被告人张某甲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笔录;证人高某、张某乙的证言笔录;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甲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在其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甲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三、禁止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连华审 判 员  XX燕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锐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