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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力文、邓建国与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力文,邓建国,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709号申请执行人:邓力文,男,1986年3月5日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邓建国,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勇,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昆明市关于邓力文、邓建国申请执行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力文、邓建国案款19725元。申请执行人邓力文、邓建国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无法变现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佳益房地产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9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709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