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岳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岳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255号原告:高某甲,男,201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高某乙(高某甲的父亲)。委托代理人:熊树先,安徽省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与被告岳某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