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巧与重庆渝中金点幼儿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重庆渝中金点幼儿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038号原告张巧,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渝中金点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40号。法定代表人翁昌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诉被告重庆渝中金点幼儿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巧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巧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