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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与杨娟仲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杨娟,仲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2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维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栗平原,该行桃花山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杨娟,女,汉族。被执行人仲月娟,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5月7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农行会宁县支行执行款本息92600元。仲月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农行会宁县支行执行款本息92600元,仲月娟按合同约定每季度给付申请执行人农行会宁县支行执行款47555.97元。利息另行计算。杨娟承担案件受理费832元、执行费900元。仲月娟承担案件受理费3128元、执行费3757元。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娟、仲月娟无银行存款。仲月娟名下有商铺一间,位于会宁县会师镇。本院对该商铺已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农行会宁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查封商铺一间暂时不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22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宋复堂审判员  刘侠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