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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国电北安北能热力有限公司与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电北安北能热力有限公司,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国电北安北能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乃瑶,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电北安北能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督字第193号支付令,被执行人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执行款6272.00元,被执行人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本院调查工商、房管、交警部门、银行相关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北安市巨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电北安北能热力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6272.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6272.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督字第19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旭芳审判员  杨亚新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