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涂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涂继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被执行人:涂继发,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涂继发未履行本院(2013)湖罗民初字第117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涂继发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3224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