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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南充市建筑业协会与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建筑业协会,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南充市建筑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庞腾科,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芃,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纪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嘉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唐福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建筑业协会诉被告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建筑业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充市建筑业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00元,由原告南充市建筑业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杨小华代理审判员  陈凤义人民陪审员  魏兴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