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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陶某某、韩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中 止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女,出生于1983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韩某某,女,出生于1978年4月12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陶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表示该案件可以延期执行,并说明被执行人财产均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二终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世 东审 判 员 阿不力孜助理审判员 高 俊 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军 微信公众号“”